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上周在立法會發言,說官員於落區時被迫喝下鉛水是「屈辱」。先不論誰是誰非,有一點瓜瓜不能認同,就是林鄭司長說到的「行政責任」。根據政府新聞網,她當日這樣說:「……第三是行政責任,作為監督及執行部門,水務署和房屋署當然有一定的責任,令到確保食水不含鉛的監督制度有不足之處,但這個不等於公職人員有法不依、疏忽職守,而且這個有欠妥善的制度,正如何秀蘭議員都同意,是存在已久,如果要今日的部門首長或者管理層,或者前線的個別人員負上責任,又是否公道呢?」
問題在哪裏?主要是林鄭司長企圖將鉛水問題歸咎於「有欠妥善的制度」,並且以「存在已久」來淡化現任官員的責任。可是,制度是由誰來制定和執行?還不是官員?正如司機駕駛殘舊汽車撞倒途人,司機需要負上全責而不是汽車一樣。試想想,若司機申辯說,歷任車主未有好好保養汽車,導致今日出現意外,因此怪責他並不公平,這樣說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因他明知汽車欠缺保養還駛出路面,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推翻鉛水無害說法
同理,監督制度長期未有好好檢視和修改,令食水不能含鉛的法例不能有效執行,以致今日出現了大亂子,前任官員當然責無旁貸,但現任官員還膽敢拿來用,難道就不是疏忽職守?我們就不應追究責任?制度是死物當然沒法申辯,如此「老屈」制度又是否公道呢?其實林鄭司長說出了實情,情況正如高鐵超支一樣,當年拍心口說不會超支的官員,現在退了休,長俸也袋袋平安,留下爛攤子由納稅人找數,我們又能對他們怎樣?
回說林鄭司長的屈辱論,乍聽起來很合理,鉛水對健康有害,怎能迫官員喝下鉛水?簡直豈有此理!但回想一下發覺不妥,當初鉛水事件曝光時,官員們不是紛紛叫大家放心嗎?如說飲含鉛量超標的食水,若一生拉勻計不會明顯影響健康;又說過切斷污染源頭後,體內的鉛會自然排出。好了,現在官員只喝兩杯水便叫屈辱?「身體永遠最誠實」一點也不假,林鄭這番話相當於完全推翻早前官員的說法。
不對!林鄭司長指的屈辱不是鉛水影響健康,而是迫官員喝鉛水的行為嘛!這樣說更沒理由,若然「被迫」是一種屈辱,那些因政府疏忽而長期飲用鉛水的居民,他們也是被迫,而且更是懵然不知多年,那豈不更冤?再說,林鄭司長認為食水鉛超標樣本只佔少數,因此批評有人把問題誇大。可是,這是公共衞生問題,一位市民出事也嫌多,更何況當中有小孩驗出血鉛超標,其中有3位更出現智力發展遲緩,又有誰為他們喊冤?
林鄭強硬別有用心?
儘管鉛水事件發生多時,究竟受影響範圍有多大,目前還是未知之數,但港人大多善忘,事件早已被時間淡化,政府只要出來誠心道歉,並盡快把漏洞補救,相信大部分市民還是會接受的。可是,林鄭司長不單沒有這樣做,反而擺出一副強硬姿態,說要為公務員討回公道云云。
但她可有想過,當受影響居民聽到這番屈辱論後,他們會如何想?所謂半杯水道理,將官員飲鉛水一事包裝成與民同甘共苦,政府願意承擔責任,這樣豈不是更得民心?以司長的才幹怎會想不到?看來強硬姿態背後,是有意擺出來給人看。究竟是否為兩年後作部署,我們拭目以待。
誰令制度被屈,居民受辱,請讀者自行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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