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8, 2014

內審專業兩大發展障礙 (作者: Bittermelon)

本會會長馬振峰早前在此專欄,就港交所諮詢文件《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發表意見。馬總認為,倘若文件內建議真的落實,內審人才的需求於未來五年定必然翻倍。

此等情況似曾相識,說的就是美國早年實施的《Sarbanes-Oxley法案》(簡稱SOX),當中第4章的404節規定所有在美國上市的企業,每年必須出具一份內控報告,以評估企業在財務報道的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ICFR)是否有效和足夠,企業的核數師同時需為這份報告進行核證。

港乏內審專業課程

各大企業為了符合法案要求,當時令內審人才的需求突然大增。在那個時候,只要稍為熟悉SOX的相關要求以及COSO內控架構(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readway Commission),就會被各大企業爭相聘用。身為內審人,瓜瓜當然樂見內審專業在香港可以進一步發展,不過同時也擔心,究竟人才供應是否可以滿足未來需要。

在香港,沒有多少間院校舉辦內部審計的專業課程,大學會計課程也很少會將內審納入其中。至於專業會計師的訓練,也不會接觸到內審專業。坦白講,香港的內審人有點像孤兒仔,大多數都是無師自通,邊學邊做靠自己摸索,幸運一點的,則由僱主提供專門培訓以獲取相關知識。

此外,不少人對內審有個誤解,以為做過外部審計的就能當內審,其實不論工作方法和專業要求,外審和內審根本截然不同。不說別的,單說着眼點已經有很大差別。例如工作範圍,以COSO方法去劃分,一家企業面對的風險包括策略性、營運性、報道性以及遵循性。外審專注的只是報道性和遵循性內關於財報的一小部分,而內審則需要專注企業所有風險。又例如工作方法,外審講究「重要性原則(materiality)」。例如外審發現財報有某個錯誤,只要其金額不超出重要性水平,一般來說都不會影響審計意見。可是,內審還會考慮錯誤的原因及其再次出現的可能性(likelihood),若涉及到內控不足的話,即使金額低於重要性水平,也會視為問題並要求糾正。

「家族利益」最大阻礙

另一個障礙,就是企業文化。其實內審專業在香港已經發展了很長時間,但始終停滯不前。以個人所見和經驗,最大阻礙是華人的做生意文化,內審功能根本難以融入其中。特別是由家族管理的企業,「家族利益」往往凌駕一切,並且將之作為做生意的主要考慮因素。在此情況下,內審根本難以發揮其監督作用。

打個比喻,例如企業要做採購,最佳方法去規避「買貴貨」和「買次貨」的風險,「貨比三家」,即是找幾家供應商報價,然後從中選擇最適合的。可是,管理層為了家族利益,可能會以種種理由,將採購合約直接判給關連人士。遇到這種情況,內審只可以向管理層力陳利害,開明的或許肯放低家族利益而接納意見,若不幸遇到封閉守舊的,不單不肯改善,隨時更會認為內審在「挑戰」權威,視他們為家族利益之威脅。說到底,內審都只是一份工作,又有多少人有如此膽量,把飯碗拿出來做賭注呢?因此,在香港發展得比較好的內審大多數在跨國企業、政府和公營機構,在家族企業中做得出色的內審不是沒有,只是十分罕見而已。

若果香港要認真落實諮詢文件的建議,首要是企業肯摒棄家族經營模式。要做到這一點,現有的獨立董事委任制度就必須改善,因內審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而獨董是此委員會的主要組成部分,若獨董依然由自己人委任,小股東無權左右,就算內審如何利害,也只會形同虛設。

此外,加強人才培訓也是重點。最怕是內審人供不應求,濫竽充數的情況就容易發生。還有一點,記得港交所(00388)於2004年實施規定,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須聘用一位合資格會計師為高級管理人員嗎?可是,到了2009年,卻以內地公司難以聘請為由取消了此規定。有此「前科」,怎不叫人擔心相同情況會否發生在內審專業身上。畢竟人才培訓是一項長期投資,社會和個人均需要付出資源的。所以,懇請港交所認真研究清楚,不要重蹈覆轍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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