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會計業界的話題都離不開兩個,一是誰能成功接棒,代替陳茂波先生出任下一屆立法會議員;二是備受爭議的《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今天筆者想講的就是後者。
先簡單講講「399」是什麼。根據法例草案,倘若核數師明知有問題,或者罔顧後果地在核數師報告中作出錯誤陳述,例如明知公司欠債累累、資不抵債兼經營困難,核數師還發出clean report(即無保留意見的報告),核數師就要面對「刑事」責任。
相信因為近年上市公司屢出賬目問題,所以社會有呼聲說要加強刑責。對此筆者絕對贊成,可是目前的草案對業界有欠公平。
牽連太廣 刑罰不對等
第一,條例不單規管核數師,就連負責管理審計項目的審計員也一併受株連。最慘是不分老手及新手都一網打盡。有人質疑筆者講得太過誇張,但事實上為一家規模較細的私人公司核數,整項工作通常都交由初級審計員去負責。若果初級審計員因經驗不足而犯錯,按法例也要負上刑責。
相反,若果公司賬目造假的話,就只有公司的管理層須要負上刑事責任。實在不明白,除了公司高層外,為何涉及造假的一干人等可以置身事外,查數的卻不論是有(核數師)牌和無牌也同受株連?
要控制河流的污染,最有效是在源頭阻截污染物,不理會上游而只拼命在下游加建濾網,污染始終不能停止。同樣道理,要有效打擊造假,不是應該加重源頭的刑責嗎?所以,法例應將公司的員工也一併納入規管,而且應負上比審計員更重的刑責,以收阻嚇之效。
第二,此法只適用於香港公司,但目前在港上市的公司,大部分都是在外地註冊而不受新法例監管,即是受規管的大多數是香港的私人公司。核數師倘若犯法,受罰是應該的,可是,私人公司對公眾的影響實在有限,其核數師也要負上如此重的刑責就不對等吧?
舉個例子,在中東的某些地方,法例規定偷雞的小賊也要斬手,此法一直被西方社會抨擊為不文明。相比起上市公司,私人公司對於公眾利益只是「小雞」而已。可是,一旦核數師負上了刑事責任,其職業生涯就此完結,論程度跟「斬手」沒有分別。此等不對等的刑罰,難道香港也要效法?
山雨欲來 監察變追捕
執筆之時,立法會仍在審議條例草案,此文刊登之日或許已塵埃落定。無論如何,若法案通過,對業界必定有翻天覆地的影響。
首先是審計方式,目前核數師的角色主要是watchdog(監察者)而不是bloodhound(追捕者)。兩者的分別在於,前者只會在見到異樣時才會跟進和調查,後者則早已假定公司有問題,並像追捕者般到處去尋找血迹。其實watchdog方式早已廣泛被市場接受,而且已沿用超過百年,在保障股東與相關人士的權益和資源運用(特別是核數費用)上都取得了平衡。
可是,倘若「399」通過,為了減低負上刑責的風險,核數師日後將無可避免要採用bloodhound的方式。
就以公司存貨來舉例說明,按目前watchdog的方法,公司負責做盤點,核數師則查看其程序是否洽當,以及抽查存貨來證實程序是否可靠。若果發現公司的盤點不可靠,核數師會要求重點,或者在核數師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
不過,日後恐防公司有所隱瞞,核數師就要採用bloodhound的方式,當公司完成盤點後,核數師自己再做一次去核實,結果是同一件事要雙重人手去做,拖低效率之餘,核數費亦無可避免大幅增加。
接着是行業發展,其實現在當個會計師已經不容易,只要稍為行差踏錯留有案底,那怕與會計工作完全無關,也有機會被停牌兼罰款。將來還要免對如此巨大的刑責,這倒也好,橫豎會計師供應愈來愈多,藉此阻嚇新人入行也未嘗不是好事。不過,一個吸引不到優質新手入行的行業,發展還會有希望嗎?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筆者贊成加強刑責來阻嚇造假數等罪行。問題是,現有法案未能有效打擊源頭。為政者及立法機關是否應三思立法原意,避免出現嚴重的立法及非預期的執法落差,以及於業界製造無謂的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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