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8, 2011

審計多此一舉嗎? (作者: Bittermelon)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在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規模大小,其賬目必須每年經過核數師審核,並向股東簽發核數師報告。但有些人認為,年度審計純粹只為了符合法例要求,錢是花了,但實際得益不多。





筆者的一位好友更以「破窗謬論」來比喻審計。其大意是這樣:故意將街上的玻璃窗全數打破,因此所有人都要去安裝新窗,雖然此舉能令該地GDP上升,但對社會來說是浪費,因為將窗先打破再安裝是不必要的,而且也令戶主不能將金錢花在其他有益的地方。




說審計是多此一舉,對社會更是浪費,面對這麼尖酸刻薄的批評,身為業界一份子有必要解釋。




據說,現今的註冊會計師制度始於十六世紀末,當時地中海沿岸的商品貿易非常薘勃,很多生意都是以合夥的方式去集資及經營,因而演變出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




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希望監察管理者如何經營,於是出現了會計這個工種。及後英國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出現,更造就了註冊會計師的誕生。在1844年,英國頒布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設監察人,負責審查公司賬目,而其後更修改規定,公司可以聘請執業會計師以協助監察人的工作。




從以上的一段歷史可以說明,現代的審計工作由來已久,絕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按照商業上的需要發展出來。審計沒有必要嗎?當然不是。審計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企業的股東,而其他相關人士例如銀行、債權人、稅務局、監管機構,以至潛在投資者也不時需要參考審計報告,以了解企業的經營表現和財務狀況。




經審核的賬目就像經過質量鑑定的產品一樣,相關人士不需要另花資源自己去做。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了審計,今天稅局要來查,後天銀行又要來,大後天股東也要來,公司和相關人士所花的資源,必會較現時每年由核數師負責來得更多。




就算賬目經核數師審核,企業被揭發造假賬時有發生,有人以此質疑審計的成效。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審計方法未能有效地查出假賬或欺瞞,但我們不能單以一些個別事件,便全盤否定審計的整體成效。




總體來說,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天是分開,審計仍然有實際的需要。有人會問,私人公司的股東通常也身兼管理人,認為香港應跟隨其他國家,容許私人公司不用做年審。




撇開現時法例的規定不說,雖然股東的利益最大,但一家企業還有很多其他相關人士,他們就可以透過審計來間接監督企業的管理。沒有年審,他們的權益無疑將受到影響,社會因此是要付出代價的。




其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於2007年進行的重寫《公司條例》諮詢中考慮過這問題,當時的工作小組認為,現行的審規定應繼續適用於公眾及私人公司,因為公司也有很多其他利益相關者,他們都依據審計賬目行事,而且審計規定是香港企業管治制度的基本要素。




儘管審計是必須,但筆者認為目前有兩方面需改革。首先,目前核數師理論上是由股東會聘用,但實際上,審核費的金額是由管理層和核數師商議。如果以誰付鈔誰就是老闆的角度去看,利益衝突就沒法完全避免。




另外,當今流行的審計方法是通過風險評估,再配合抽查和獨立核證進行,可是整個審計都是建基於由客戶所提供的賬目和資料,對故意造假和欺瞞是很難查出來。




要徹底解決聘用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核數師由政府或官方機構委任和指派,但目前的聘用制訂已源用多年,這樣重大的改變,公眾未必能夠接受。有人倡議設立激勵制度或者財務報表保險,以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可是目前仍處於研究階段,希望香港的業界能參與探討。

1 comment:

一如當初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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