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19, 2010

對貪污賄賂要警覺 (作者: 李家輝)

在香江,閒來話聚,從來不愁無話題。單是風水大師爭產案及偽造遺囑案,已經令人津津樂道,就如追連續劇般日日細看其發展,且看今天陳振聰是否提出上訴,為此劇再演續集。其後有茅山師傅騙案,慨歎為何年輕少女為求出路,竟會墮入陷阱。



上星期廉政公署的「威遠」行動,拘捕了受人「熱愛」的《志雲飯局》主持人,亦即是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他四人。此事震撼全城,迅即成為熱門話題,無論是港聞、娛樂,每天都佔去不少篇幅,為我們增添了另一追捧劇集。



話說陳志雲涉嫌收受一廣告公司董事所提供的利益,以協助取得電視台製作的娛樂綜藝節目的服務合約,並牽涉為藝人接騷壓價而從中獲利的案件。由於案件還在調查當中,不便在此欄作出評論。但此類案件,在商業上及專業界別亦屢見不鮮。



在商業上,不時會見到為求取得訂單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如最近有一名運輸公司董事為求取得訂單,向郵輪公司高級職員行賄達200萬元,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被判監十八個月。而該職員亦因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被判監四十五個月。



有時此類案件,除了牽涉串謀貪污及提供利益外,更會偽造賬目,作為會計專業人員,隨時會被牽涉在內。而當我們履行職務時,亦間會遇到利益問題而隨時有機會墮入陷阱或觸犯法例也不知道。



認識《防止賄賂條例》



最近陳志雲事件不同藝人有不同意見,不過柴九哥在接受訪問時聲言較少留意防止賄賂指引,這便讓我們有所警惕。其實,無論是作為公司員工,或是企業高層、專業人士又或是合約人士,都應該對《防止賄賂條例》有所認識。特別是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是與我們息息相關。「代理人」的定義包括公職人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替他人辦事的人,所以我們隨時都可以是代理人。



在《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指出:「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及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有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該等行為包括「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或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此條例牽涉甚廣,因我們在業務上或履行職務時,有可能會接受到利益如禮物、利是〈包括新年的紅封包〉、特別折扣優惠、合約、回佣等,或甚至是出外公幹時對方安排的旅遊,若未經主事人如企業董事局或僱主在事前批核,即屬違法。有些企業會在員工手冊或企業內部指引裏訂明如禮物收受及專業操守等相關指引,請記着要預先查考及理解,以確保所作出的行為是符合法例。若沒有相關指引或未經預先批核,亦請於該利益提供或接受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否則便會觸犯法例。



慶幸款待並不包括在利益定義下,但也要注意款待只包括「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所以「帶走」或「打包」也是不可以的。若果是去卡拉OK遣興也不算是款待。所以無論何時,當我們在業務上或履行職務時,也要格外小心及保持一定警覺性。作為企業高層便更要關注,以保誠信。



加強培訓 釐定內部守則



廉政公署第四屆國際會議剛於2009年12月在香港舉行,其中商業誠信及企業管治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並認為單是加强法例及監管並不能有效打擊貪污和商業罪行。



根據廉政專員湯顯明博士表示:「貪污和欺詐行為拖垮了不少商業機構,甚至整個經濟體系,有見及此,全球各地民眾均要求商界能更廉潔營商。」他亦強調:「除了加強法規外,企業應視信任、誠信及社會等觀念為其核心價值。」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加強員工的商業及專業操守培訓,有助提升員工的誠信及對貪污和欺詐行為的警覺性,加上釐定企業內部守則與加強員工的溝通,建立企業誠信文化,才能進一步防治及打擊貪污及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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